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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发布人:栏目管理员   发布日期:08-06-19 09:41:58

四房保障办发[2007]1号 签发人:王子联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按照适度保障、循序渐进和分层次保障的原则,在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前提下,坚持广覆盖、低标准,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障,迅速启动我市的廉租住房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我市低保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四平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5年(含5年)以上。
   (二)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三)截止2006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22平方米。
    保障对象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可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2年内已转让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住房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朋友、邻居的住房。
   (四)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复员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廉租房制度保障。
    三、保障方式及标准
    结合我市的财力状况和“双困”家庭的实际,我市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
对四平市城区内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中的无房户,每月每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50元。
   (二)租金减免。
对四平市城区内现居住公房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减免现租用公房租金50%。所减免部分由财政按年度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三)实物配租。
    结合棚户区改造,对实施改造地块内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每户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由改造单位负责无偿补贴到36平方米最小户型。补差面积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收取廉租住房租金,产权归政府所有。待改造棚户区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实施轮候。
    四、工作安排
    实施廉租房保障制度分七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人员培训。(2007年7月23日—7月24日)
    1、培训的时间:
    2007年7月23日,对铁东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2007年7月24日,对铁西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培训范围:
    两区政府组织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各2名,市房产局、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3、培训内容:
    市房产局负责对参加培训人员讲解如下内容:
   (1)《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普查方法;
   (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方法;
   (4)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4、培训地点
    南湖公园会议室。
   (二)开展低保对象住房情况普查。(2007年7月25日—8月25日)
    两区政府牵头,市房产局、市民政局配合,组织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全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入户普查,填报《四平市最低收入无房家庭统计表》、《四平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计表》和《四平市最低收入租住公有住房家庭统计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三)受理登记。(2007年7月26日—8月30日)
    申请人持《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5)其他所需要的相关证明。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区民政局核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申请租金核减的,由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产权单位会签的《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申请实物配租的,由区民政局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8月30日前两区政府完成本辖区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低保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详细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市民政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调查核实。(2007年9月1日—9月30日)
    市房产局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家庭进行调查核实。
   (五)社会公示及审批(2007年10月8日—10月23日)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两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组织区民政局、街道、社区将申请家庭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全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会同房产局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局书面告知当事人原因;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局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家庭签署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意见,分别核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证》、《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减免资格证》或《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证》。
   (六)配租实施(2007年11月1日—11月29日)
    市房产局对廉租对象统一汇总制表,并按汇总表为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开设个人银行存折,将汇总表和所需资金上报市财政局。财政局从2008年1月1日起,逐月按名单将廉租家庭补贴金额转入住房保障对象银行帐户,将租金核减金额转入单位帐户。将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和详细情况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棚改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妥善安置并作好统计工作,将相关资料移交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核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证》,收缴租金并承担实物廉租房的维修工作。
   (七)、建立档案(2007年7月25日—2007年12月31日)
    两区政府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管理,报市房产局备案。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1、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2、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或《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3、实施保障材料。《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证》、《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减免资格证》、或《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证》的底档材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4、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五、资金筹集
    按照《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比例提取的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与租金核减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负责动员和鼓励社会捐赠,并将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审查机制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每年审核一次。原则上按本方案要求,每年12月底前对享受对象进行一次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保障资格;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标准的调整,根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租金的变化,由房产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公布。对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1、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卖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破坏廉租住房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标准的;
    7、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8、骗取保障资格的;
    9、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保障资格的其他行为。
    七、制定规划
    市房产局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实现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十二五”期间采取多种保障方式,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推开。
    八、优惠政策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认定的廉租住房,国土资源实行土地无偿划拨,地税、房产部门暂免征房产税、契税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具有使用权或产权的廉租住房,在办理更名时,地税、房产部门免交房产税、营业税、契税和手续费。
     九、工作纪律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违反廉租住房制度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处理。为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特设举报电话,市房产局:3223261,市民政局:3266638。
    十、组织领导
    成立四平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刘向一 四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子联 四平房产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王登伦 市房产局副局长
    副 主 任:田福全 市发改委副主任
                   孟凡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铁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   辑 市建设局副局长
                   宋永义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丰毅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李   波 市地税局副局长
                   何立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冬辉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   欣 铁东区副区长
                   于荔欣 铁西区副区长
    成     员:
    梁玉柱  市房产局房改科科长
    莫长江  市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科长
    张文泽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处副处长
    郑贵维  铁东区民政局局长
    李子臣  铁西区民政局局长
    两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社区主任
    日常业务由市房产局房改科受理。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廉租 住房 实施 方案
    抄  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检委办公室。
    抄  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督查室、四平日报社、四平电视台、四平人民广播电台、铁东区政府办公室、铁西区政府办公室、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四平市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印100份)

 

主办单位: 四平市房产管理局
承办单位:四平市房地产市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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