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
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办税窗口登记备案。
二、属自有房屋的,纳税人必须出具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协议及购房原始发票。
三、属租赁房屋的,纳税人必须出具由市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一)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凡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须持①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副本,②房屋租赁合同,③房主及承租人身份证,④房屋产权证。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凡自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纳税人,须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协议或购房原始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补办备案内容。
五、不能出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其税务登记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凡租赁房屋的纳税人,申报房产税时须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 四平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