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城市建设住宅房地产住房保障村镇建设 勘察设计安全管理 |工程招投标 党建工作
 当前为:政策解读  2010-9-9 滚动新闻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会工作会议在四平召开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录入者:栏目管理员     录入日期:2010-1-4


        财政部网站12月23日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什么是普通住房

        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根据建设部等《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年5月9日),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广州标准: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上浮20%(即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本文来源: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