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税发
[2007]21号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 四平市房产局
关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
四平市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
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持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办税窗口登记备案。
二、属自有房屋的,纳税人必须出具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协议及购房原始发票。
三、属租赁房屋的,纳税人必须出具由市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凡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自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纳税人,需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协议及购房原始发票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补办相关手续。
五、不能出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其税务登记原则上不予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