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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5月20日前全面清理进入预售环节房地项目 
录入者:栏目管理员     录入日期:2010-5-13

 

 
  省住建厅针对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5月20日前全面清理进入预售环节房地项目
  东亚讯(记者 陈杉 助理记者 闫佳奇)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住建厅要求各地行政管理部门5月20日前对所在地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6月15日前对其进行抽查,并对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进行预售
  住建部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于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我省将在5月20日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结果上报省住建厅,同时将清理情况在建设系统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省级主管部门会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在5月20日至6月15日期间,对各地自检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棚户区改造项目上,在回迁房不具备基本交付条件时,不得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月底长春市要将清理结果上报住建部。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
  住建部在通知中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同时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我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的同时,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打印备案制度。对于目前尚未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打印备案制度的城市,要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0日内报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且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方面,各地要按照《关于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建房〔2008〕31号)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要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对未实行“两书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严肃处理。
  禁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住建部规定,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并且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省住建厅将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等主要规划指标情况,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商品房结构和装修情况,商品房存在抵押、租赁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等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